※ 依據觀光局國民旅遊規定:
旅客於房費訂金/總金額支付完成後,因個人因素須退款時,依以下取消時間點與退款比例推算,並扣除單次退款金流手續費(NT$50)後退款。
■已收取訂金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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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四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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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十至第十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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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七至第九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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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四至第六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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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二至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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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一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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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旅客已付全部訂金。
■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者,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:
旅客於房費總金額支付完成後,因個人因素須退款時,依以下取消時間點與退款比例推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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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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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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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
※若因颱風或者其他重大災害,且民宿所在縣市花蓮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訂金可以選擇保留或退還。
※僅因住房旅客猜測當地天氣可能不佳要求退房,則視為個人因素,將依據交通部『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型化契約範本』規定辦理。
※未能如期入住者,請於(一個禮拜)7日以前告知延期,訂金保留期限為
*~_*3個月內 (包含訂房當月)*_~*,採延期方式(改期僅限一次)。
※若因本訂房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消費關係實際發生地 (即花蓮縣)
之管轄機關進行申訴,調解及訴訟。
※若您的訂單符合退款條件,將在確認您提供的退款資訊無誤後,14-20
個工作天內採用退刷原信用卡(由訂房系統公司)處理。